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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一女子在宾馆门前突然倒地 头破血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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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10-31 23:13:55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市民龚某通过张之洞路某宾馆门口时,忽然眼前一黑,被砸倒在地。原来,一块准备拆除的广告牌上的物件忽然掉落,砸得她头破血流,龚某随后被送医救治。
“咱们已经在宾馆大门处放了‘行人请勿接近 当心坠物危险’的警示牌,她明知危险还往那儿走,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点责吧。”施工方工程担任人翁某以为,尽管掉落物是由施工引发的,但是在施工过程中,已放置警示牌,龚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明知危险而为之,应承担一定职责。
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》第八十五条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作脱落、掉落形成他人危害,所有人、办理人或许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职责。”首义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馨表明,按合同要求,翁某安排施工人员对该宾馆上方的广告牌进行拆除,应定性为授权对该广告牌进行办理,因而,他应对龚某的受伤担任。
在这起纠纷中,对于翁某提及已设的“行人请勿接近 当心坠物危险”警示牌,是否能成为减责(免责)的法令证据?
对此,调解员李馨说到,危险警示牌只是作为在施工过程中对行人的好心提醒,但不能成为发作事故后免责的法令依据。在安排施工过程中,不论有没有出示这个好心的危险警示标识,只要是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人身危害,都负有彻底的民事赔偿职责。
昨日,记者从武昌司法局了解到,翁某一次性赔偿龚某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膳食补助费、营养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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